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优秀「」

时间:2020-11-05 19:26:2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2016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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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诉状范文【篇一】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范文【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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