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述状应该怎么写

时间:2020-12-01 15:21:0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上述状应该怎么写

  交通事故上述状应该怎么写【1】

交通事故上述状应该怎么写

  1,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2,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

  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

  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交通事故计算表.

  4,事实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

  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5,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 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

  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

  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

  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

  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

  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

  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平,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因侵权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本案当中,被上诉人的伤情未构成任何的伤残,也没有达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

  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XX

  扩展:书写交通事故起诉书的注意事项【3】

  1、如果当事人另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将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

  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一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如果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对这些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途径确定,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写准确。

  3、诉讼请求写明要求被告承担什么责任。

  要将自己的各项请求分别列清。

  我们说,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般存在较多的赔偿项目,原告不应仅仅将所有赔偿项目的总金额列出,而是应将每一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予以明确。

  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250元、护理费800元、伤残赔偿金59,74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事实与理由这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级。

  第一层级是陈述事实,即叙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层级是讲明要求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

  5、证据材料对于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要求在起诉书中列明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基本情况,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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