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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04 11:03:05 制度 我要投稿

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1

  根据教育局要求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细则》的相关内容,我们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学校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了安全责任,层层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安全管理无死角。学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生爱教育面达100%。

  开学初我们组织教育科、学校、幼儿 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设施、线路、水电、监控等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做到了安全工作零时间处理,需要进一步解决,确定了具体的整改时间,保证学校安全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一)消防安全。学校、幼儿园消防逃生系统、防火系统、灭火系统完好,各项管理制度都已经落实。学校究全总管理人副校长许福昌,安全设施检查管理负责人罗汉明,中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周秀伟,小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安百环。

  (二)化学品安全。学校严格执行省化学毒麻、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使用过程的管理,各项记录详实,药品室安装防盗门、窗子加装护网,实行双人双锁。

  (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学校教学楼、运动场等各室管理人员、制度、紧急疏散预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部落实。各室全部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到了安全工作的层级管理,分点落实。

  (四)各校要扎实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每学期开学,学校都要以班会的形式上好“安全第一课”,每学期学校都集中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文明出行、安全用电、预防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放假时学校还用《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抓好安全知识教育的同时,学校真完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全部师生开展以防火灾、防地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避险应急演练,并现场给学生讲解安全常识及危急情况 下的逃生方法。增强学生“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已落实,4月10日全部完成。

  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护送

  1、每天下午放学时,小学各班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路队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3、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4、路队辅导员必须将学生送至指定地点,才能离开。

  三、课堂教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课间管理

  1、建立教师巡逻制度,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文明监督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集体活动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物品管理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八、用电安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九、组织保障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总则:为了配合学校开展正常得教育教学活动,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班主任,各课任教师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遵守实验规则,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带大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请学校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骑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按要求锁好,不得随意乱放。各班要随时检查,并整顿清理乱放自行车。

  第四条:骑车同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使,不抢道,不超机动车辆,注意交通安全,骑车不攀扶机动车辆,不双手撒把,转弯时先看有无车辆通过,正常行使中不紧急刹车。尤其夜晚骑车时要注意违章驾驶的机动车辆。学生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

  第五条: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坏水窖护栏,打水时要注意安全,严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张望,不用不卫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学生提开水提饭,要防止烫伤。

  第六条:注意用电安全。任何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随意接电或触摸电线。发现断线头,不能靠近,要及时报告后勤或学校处理。

  第七条:注意防火。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点蜡、玩火。

  第八条:校舍危房、危险墙壁等危险地段,要有醒目的标示。危险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卫生、读书、玩耍时,要留意观察,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食堂、库房、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报请学校处理,以避免发生偷盗事件。值周教师要经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时关锁大门,留意闲杂人员,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让其在校园内乱窜。

  第十条:外出游览、活动、劳动等,一定要请示学校,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经学校研究考察,准许后方可出行,并在游览、活动、劳动过程中,始终强调安全。

  第十一条:体育课、实验课和电教课安全。体育课教师要经常检查或发动学生检查各类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清除。各类实验课在实验前一定要检查药品、实验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并向学生讲清安全操作的规则后,方可进行实验。电教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违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条:食堂炊管人员要经常注意食堂卫生,对发霉变质的食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让师生食用。采购食物时要注意鉴别,不得购买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类。对于食堂及库房等的灭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没人吃饭、并妥善保管好存粮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做到及时清理,严禁随意投放鼠药。

  第十三条:校内门点及学校附近门点,要保证正规的进货渠道,不得向师生销售发霉、变质或不能保证卫生的食品。

  第十四条: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气中毒 。学生在宿舍中,禁止点火玩耍,教师也要注意及时关闭电热毯。师生取暖生火的房间要留有通风透气孔,并要经常疏通烟道,尤其是气温升高、室内外温差不大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防止煤气中毒。

  第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禁止毒和赌进入学校。

  第十六条:此制度于09-03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学校租用校车管理制度

  1、新增、租用校车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2、校车的车型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

  3、聘用校车驾驶人时,要报区教育局、区交巡警大队审核确认,方可驾驶校车。

  4、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学校出租、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经营部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2、发租、发包部门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和其所使用的临时人员都应严格审查身份,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3、必须居住在租房、经营部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做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确定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2、安全档案立卷

  档案人员应按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收集各种安全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入档。

  3、安全档案的保管

  由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指导安排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详实有效,便于安全工作的开展。

  4、安全档案的整理

  定期对安全档案进行整理,完善安全工作制度体制,分析安全工作的不足,及早提出整改备案。

  四、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总务处主任实施监督,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注意节电、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报告修理,火开着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0或119。

  5、下班后要检查煤气、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做好防盗、防寒等安全工作。

  五、学校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限速20公里。

  2、运送物品车辆须得到学校安全部门准入通知后方可进入,按规定线路行驶,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路面,防止损坏路面、环境、绿化。

  3、机动车应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摩托车在车库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汽车一律停在校门外侧的停车位置。

  4、机动车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车辆损失情况与学校无关。

  5、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谨慎驾驶,行人优先通行。学生集会时间禁止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尤其在升旗仪式等教育活动时,门卫禁止放入任何车辆(包括自行车),以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汽车应配齐消防器材,电瓶车辆严禁在专用教室和办公室充电,以免发生火灾。

  六、重大节日安全管理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做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应依据实际情形周到部署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节假日值班。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4、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期,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

  5、如确需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或庆祝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管理奖罚制度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总务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凡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履行安全岗位职责好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评优、职务聘任优先。

  八、值班带班制度

  1、学校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值班、部门联合值班制度。

  2、带班领导负责全天的值班工作,并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学校所发生的事件。

  3、带班领导负责当天值班人员的分工,负责值周教师、值周学生的考核,负责检查教师辅导情况并做好记录。

  4、负责检查校园安全部门的安全情况,检查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卫生、学生安全及学生文明礼仪、纪律等情况。

  6、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周教师早7时40分到岗,中午13时20分到岗。

  7、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脱岗,不得迟到。

  8、值班期间如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若因故不能处理,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值班人员因事因公需串班的可自行串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10、带班领导负责值班记录。

  九、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常是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消除一切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师生各方面的安全,是学校必须认真努力做好的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

  3、安全工作例会必须认真做到三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并认真做好记录。

  4、安全工作例会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小组人员参加,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主持。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会议对象为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必要请所有教师参加。

  6、每次例会都要有中心议题。例会内容:

  (1)学习上级文件和相关精神和要求,提高认识,协调工作;

  (2)汇报各分管工作的安全落实情况,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要求及时解决的安全问题,布置检查各安全方面的.落实情况,布置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商讨有关活动的安全防患预案等。

  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一定要有针对性,根据施工工程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提出措施和注意事项;

  3、工地施工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图、有说明;

  4、对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单独的安全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有计算、有说明、有审批;

  6、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编制,并要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7、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工地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并要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8、施工方案批准后,如果责任人、职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发生了人身事故,要追究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3、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是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和指导全园安全工作,制定幼儿园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园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幼儿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4、实行行政人员值日制度,填写校务值日。

  5、不经幼儿园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幼儿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幼儿园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大型玩具、活动场地、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0总则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0职责

  3.1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0内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围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1)焊接人员进入工作操作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手套;操作前检查电源及氧气瓶阀门;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在生产区行驶超过5km/h;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工作;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5)酸洗员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护围裙、口罩、手套;女员工长发隐于帽子内;使用工具归位正确、摆放整齐;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平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劳驾驶;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3)员工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落实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措施,检查落实,做好考核。

  三、负责从技术措施上保证项目部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规化、目标的实施完成,注意听取安质部门的意见,积极指导安质部门的工作。

  四、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检查各类技术人员编制具体可行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认真执行设施、设备的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五、定期分析各类事故,探索事故规律,积极开展进入现场危险常识预知训练,负责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掌握本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从技术上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七、参与本项目发生的(重大未遂)各类伤亡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消防、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召集相关会议定期总结研究防火工作和宣传教育,同时向公司消防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二、认真执行《消防条例》,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组织全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组织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会研究防火工作和队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四、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施工现场巡查,注意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五、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按要求设置各种防火警示标志。

  六、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性能检查,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七、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八、依照《消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一般违章问题进行处罚。

  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施工方案,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周围作业环境,向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并随时检查其实施情况。

  三、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员工的操作是否正确,纠正任何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四、负责组织各班组学习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危险预知活动,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五、负责本施工区内作业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方必须遵守项目部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各级管理人员指导,要求他们保护好一切安全设施,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野蛮施工、冒险作业。

  六、发生已、未遂工伤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组织实施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办法等,并结合本工程项目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立机械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为机械的安全使用和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注意搜集各种原始记录备查。

  三、掌握本工程项目所有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运行状态,维修、修养状况,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定期组织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设备评比。

  五、不定期地对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机械人员素质。

  六、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贯彻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七、主持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原则组织进行,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施工生产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的交接使用验收制度。

  三、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项目部安全工作、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四、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具体组织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负责全面完成月检时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五、组织项目部各工段、工班,各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形成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

  六、负责监督、检查本施工区内的分包队伍,按照总包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七、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各项安全检查。

  八、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认真吸取教训。

  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公安机关、保安组织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治安管理工作。

  三、根据梅龙路市政工程Ⅱ标的规模与特点,实行阶段性和区域性管理,纳入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施工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在施工现场治安管理中,还必须依靠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支持与配合,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保障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治安管理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分包单位或包工(民工)队伍,必须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管理全过程,维护好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

  七、现场用工,必须经工程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包队伍或(民工)队伍进行管理,同时民工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以上政府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用工队、组和公安部门审查后登记造册,方可使用。

  八、各分包队或民工队必须由本队长负责治安工作,要建立各项安全、治安保障制度,制定出本部门相应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各部门对所用民工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从事运输、机械、高空、焊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未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十、加强对各自员工的管理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要及时报告,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分子混入内部,做好预防、减少各类犯罪。

  十一、对现金和贵重物品的管理,要有制度和防护措施,保证安全,财务门窗要牢固,符

  合防盗要求,同时不准存放现金超过规定限额,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设二人以上专门值班看守。

  十二、各分包队伍或民工队必须管好自己的人,看管好自家的门,不准干扰施工生产、正常生活秩序、不准打架、聚众斗殴、赌博等治安事件发生,要做好疏导调解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十三、认真执行《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准违章作业,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四、违反规定六、七、八、九条者罚款100~1000元;违反规定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者,情节严重,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酌情给予行政或经济制裁。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5000元。

  十五、以上规定希望大家互相监督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工程项目定期安全工作规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坚持现场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动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制止违章作业,有权进行罚款直至停止其作业,做好安全日记录。

  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部安排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教育,并对安全要求随时进行检查,负责设备、保护现场的各种标志、警示和防护设施。

  六、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评比工作,督促有关工班处理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八、参与施工现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做好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一切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安全员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爱护现场一切安全设施,严禁随意拆解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门等,严禁随意开动他人使用的电力设备、运输设备,严禁无证操作特殊工种作业。

  四、经常检查工作岗位的安全状态,保证安全作业面,努力贯彻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好文明施工。

  五、工人有拒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权力,有越级上报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力,任何人不得阻挠、压制。

  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

  四、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五、高处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六、施工现场动火,要办相关手续,吸烟到吸烟室,不准随意吸烟。

  七、严禁攀登脚手架、井架或随吊盘上落,对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设施、警告牌和标志等不准随意拆除和挪动。

  八、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操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乱拉乱接电线。

  九、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嬉戏。

  十、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品,以免造成物体打击,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落实施工组织、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三、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四、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领导组织职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六、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推广规范化安全管理,支持安全部门工作。

  七、发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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