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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

时间:2020-10-08 09:53:44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房地产估价报告范文

  房地产估价报告范文

房地产估价报告范文

  估价项目名称: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2区

  10号楼住宅房地产价值评估

  委托方: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估价方: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xxxxx、xxxxxxxxx

  估价目的:为法院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价值

  估价作业日期: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18日

  估价报告编号:鲁新评字[2013]F 号

  目 录

  一、致委托方函 4

  二、估价师声明 6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7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9

  (一)委托方 9

  (二)估价方 9

  (三)估价对象 9

  (四)估价目的 10

  (五)估价时点 10

  (六)价值定义 10

  (七)估价依据 10

  (八)估价原则 11

  (九)估价方法 12

  (十)估价结果 13

  (十一)估价人员 13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3

  (十三)估价报告有效期 13

  五、附件 14

  1、 估价对象现场照片

  2、 估价对象区域图(复印件)

  3、《商河县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函》

  (2013)商法技委字第33号(复印件)

  4、《鉴定委托书》(2013)商法技委字第33号(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一、致委托方函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承蒙贵院(2013)商法技委字第33号《鉴定委托书》的委托,我公司房地产评估部对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2区10号楼(此次评估房产面积为307.55平方米及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住宅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了估价对象在2013年3月7日的房地大化;

  (3)交易双方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了解交易对象;

  (4)交易双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

  (5)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

  (6)不存在特殊买者的附加出价。

  2、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按法定住宅用途和现状实际最高最佳用途持续有效使用为假设前提。

  3、除非另有说明,本次评估假定估价对象房地产不存在其他的抵押权、担保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及影响,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并未考虑估价对象房地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4、设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

  (二)估价限制条件

  1、本评估报告仅就上述的评估目的'进行评估,不对其他用途负责。若改变估价目的及使用条件需向我公司咨询后作必要修正甚至重新估价。

  2、任何有关估价对象房地产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3本次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委托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失误,受托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建筑面积等数据我们并未进行实地丈量,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中面积进行估价,如与实际有出入,以最终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报告中对估价对象权属情况的披露不能作为对其权属确认的依据,估价对象权属界定以有关权利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4、对于估价对象的区位条件、市场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由估价人员实地调查而得;估价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规范,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状况,确定估价原则、方法及参数的选取。

  5、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且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但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查勘,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因未进入室内室内格局及使用状况不详,不能确定估价对象有无结构性损坏;本报告对现场难于观察到的设施内部质量不负检测责任。

  6、本房地产估价报告经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估价师签章、签字后方可使用。

  7、未经估价方和委托方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8、本报告各项附件与报告书为一整体,不可分割,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而导致的有关纠纷和损失,本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壹年,自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止。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估价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估价对象的价格将发生相应变化,估价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10、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请仔细阅读。

  11、本估价报告由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单位名称: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联 系 人:xxxxxxxxx

  联系电话:0xxxx31-xxx63178

  (二)估价方

  名称:山东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信义庄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资质等级:贰级

  联系人:xxxxxxx

  联系电话:0531-82056276 传真电话:0531-82050218

  (三)估价对象

  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2区10号楼住宅房地产。

  1、区位状况(参见附件:估价对象区域图)

  区位状况包括估价对象所处的位置(坐落)、交通、环境(景观)、配套设施等。

  (1)坐落:估价对象坐落为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2区,所在地段地理位置较好,东至商西路,西至S316,南至S316,北至S316。

  (2)交通:道路通畅,周边有S316、商西路等交通主、次干道,可满足物业的使用需求。

  (3)环境:估价对象所在地段周边环境较好。

  (4)配套设施:目前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商服、配套设施仍在建设中。

  2、权益状况(参见附件:《房屋所有权证》、《鉴定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万光森,共有权人:李俊,房屋坐落: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2区10号楼,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307.55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房产证号:商房权证城字第015549号。

  3、实物状况(参见附件:估价对象现场照片)

  经评估人员实地查勘,具体状况如下:

  据我估价人员调查了解,该估价对象用途为住宅,房屋总层数为2层,因我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室内进行查勘,因此对估价对象内部装修情况不做描述。

  估价对象外墙为条形瓷砖,地面为水泥地面,门窗为塑钢窗、防盗门,车库为卷帘门,估价对象配有天然气、集中供暖、水电等设施。

  该小区商服、配套设施仍在建设中,目前入住率较低。

  (四)估价目的

  为法院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价值。

  (五)估价时点

        xxxxxxxx

  (以实地查勘之日为本次估价的估价时点)

  (六)价值定义

  本次估价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即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02-12联合发布,1999-06-01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

  5、《商河县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函》(2013)商法技委字第33号(复印件)

  6、《鉴定委托书》(2013)商法技委字第33号(复印件)

  7、《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 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调查获得的实况和收集到的市场 ……(未完,全文共6388字,当前仅显示33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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