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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可以住多久

时间:2017-11-22 12:29:0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保障房可以住多久

  保障房可以住多久

  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的可以转让,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而且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经济适用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形式,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实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已购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的,比如说百分之七十一的产权或是百分之四十九产权的,应先办理房产补差登记,登记为全部产权,即百分之百产权,百分之百产权的公房上市交易同二手房交易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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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的保障性住房为:

  1、蓝领公寓二期。

  位于振兴路与发展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共有保障性住房240套,4种户型。

  其中:76.5平方米保障房40套,53.26平方米保障房20套,55.12平方米保障房60套,51.44平方米保障房60套,51.19平方米保障房60套。

  2、雅馨公寓小区。

  位于迎宾街南段路东、新兴东路北侧,共有保障性住房40套,1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分配对象

  保障性住房配租对象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基层教师等住房困难家庭。

  分配对象申请条件的认定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

  (4)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城镇事业单位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我县城镇户籍的;

  3、在邱县申请人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四)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财产限额、直系亲属住房资助能力等,由相关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

  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申请分配程序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基层教师等申请程序: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以申请人的名义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对用人单位不能统一申请的,进城务工人员可携个人有效证件自主申请。

  申请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填写《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后报至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并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准入条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人的《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以及申请人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受理: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联审:县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公安、交警、税务、人社、市场监管、财政、房管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4、审批:县城规划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在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为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并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5、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单位配合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分配租赁,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

  1、初审。

  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初审合格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送县街道办事处。

  2、复审。

  县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交警、税务、人社、市场监管、财政、房管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产管理部门。

  经复审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并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并协助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举报投诉等问题的核查。

  3、审核。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出具核准意见,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建立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档案。

  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县街道办事处,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将经审核合格的审核意见和其他应记录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分配方式和办法

  1、分配方式:随机摇号确定。

  2、分配办法:根据摇号情况确定配租对象及选房顺序。

  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及住房情况分类确定户型,申请人根据顺序号随机摇号确定租赁房号,未抽得租赁房号的申请人进行轮候。

  分配工作安排

  (一)成立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霍力军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靳书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王存亮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公安、交警、税务、人社、市场监管、财政、房管、住房公积金、街道办等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

  (二)公示。

  为确保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将《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在县电视台、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介予以宣传,并在县城显著位置予以张贴,接受社会全方位监督。

  (三)编写房号。

  房屋竣工验收后,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的.幢号、单元、楼层对每一套住房进行统一编号。

  (四)摇号事项安排。

  根据需要,召开摇号工作安排会议,集中组织配租对象现场摇号。

  (五)参加摇号人员身份确认。

  摇号人员原则上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

  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准时进入摇号现场。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其家庭成员参加摇号,被委托人还需提供委托人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确认。

  摇号采取现场抽取、及时确认的方式进行。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将在县纪检监察机关、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参与监督下,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摇号方式确定具体租住房屋。

  工作人员根据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摇号结果,对所摇号选中住房在房屋分布图上进行标示,由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在《保障性住房摇号确认书》上签字认可。

  房屋一经确定后不作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到县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住协议,逾期未签订租住协议的,视为放弃租住保障性住房资格。

  分配工作有关规定

  1、住房摇号选定并签字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之间自愿调换摇中房屋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到县房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互换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2、摇中户可以放弃摇中房屋。

  放弃房屋的家庭将列为末位轮候户排序摇号确定住房。

  如继续放弃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3、因房源不足未能摇中住房的家庭,如遇到放弃摇中(或选择)房屋后出现剩余房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可通知其参加剩余房屋的摇号。

  如其放弃摇号的,该家庭可按末位轮候户进行下一次摇号。

  4、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租赁住房必须由本户家庭居住,不能转借、转租。

  如发现有转借、转租或空闲6个月以上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将无条件收回该套住房。

  5、本方案所称残疾人员家庭,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伤残鉴定书》为准。

  6、对未按时参加摇号的,视为放弃本次摇号资格。

  7、经摇号确认的租赁户,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如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向其发出保障性住房租赁通知书,并明确签订合同时间。

  8、签订合同。

  保障性住房家庭须按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到县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1000元的保证金,领取住房钥匙。

  如不按时前来签订合同,将视为该户自动放弃。

  9、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为1年。

  合同签订时,开始收取租赁房屋租金。

  保障性住房租金确定与管理

  保障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中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县城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确保建设资金良性循环。

  为此,县房产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6元/月/平方米。

  工作要求

  1、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住房保障协查机制,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

  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居住情况进行认定;交警部门负责对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3、严禁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谋私和优亲厚友。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已入住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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