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格式

办法 时间:2017-02-11 阅读: 我要投稿

  实施办法的写作格式及方法【1】

  法(实施办法),一般由标题、发文单位、成文日期、正文和印发传达范围等五部分组成,其它格式要素按规定标注(下同)。

  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二是由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

  如果所制定的办法是临时性的,或不太成熟,在执行一段后再作修改,有的还要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再修订,均应在“办法”之前加“临时”、“暂行”、“试行”等词。

  如果有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应在“办法”前加“实施”二字。

  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才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法律未授权的,不能制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

  发文单位,有的是发布单位,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之中有发文单位名称的,标题之下不再标注发文单位;二是标题只有公文主题和“办法”的,则应在标题之下居中加圆括号标注发文单位,既可与成文时间标注在同一行,也可在标题之下成文时间之上独立成行;三是应当加盖公章的公文,署名应在正文之后。

  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用全称。

  其标注方式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有三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标题之下;二是标题只有两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下或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右,与发文单位标注在同一行的应一起括起来;三是应当加盖印章的公文,县级以下及基层党的机关制定的办法的成文日期,标注在正文之后的发文机关名称之下,行政机关发布的办法的成文日期直接标注在正文之后。

  正文。

  由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正文详细而又具体,因此,其写作方法比较灵活、自由,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

  主要有三种结构形式。

  (1)序言(前言)、分项(条)式。

  序言在第一条之前,说明制定办法的主题及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

  序言之后,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也有两种结构形式:一是条连式,即从第一条开始,直至把内容写完;二是分项式,即分几个部分或项目,部分或项目之下分条、款,全文既可统一编写条的序数,也可分开在部分或项目之内分条。

  有的在最后还有专门的结尾。

  办法的内容撰写顺序是:先主后次;先直接方面,后间接方面。

  (2)章断条连式。

  全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章下分条,条下分款。

  其写作方法与其他章断条连式的法规性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

  (3)条连到底式(又叫条目式)。

  这种结构的“办法”的写作方法,与其他同类结构形式的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

  第一条写公文的主题及行文的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从第二条起依次撰写“办法”的具体内容;先主后次,先从正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后从反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最后撰写附则的内容。

  “办法”的语言没有“法”、“条例”中的语言那么肯定、果断,而是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给执行者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常用的字词有“应、应该、可、可以、要”等,以充分调动执行者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与一般的“办法”的写作区别主要有:一是写作实施办法,本级是贯彻落实者,即上级有政策规定,本级的任务是联系实际贯彻落实。

  所以,实施办法比上级的政策规定更具体、更细致、更切合实际。

  一般性的办法,本级是始发文者,不一定有实施办法那么具体、细致。

  二是在写作方法上,实施办法有两种写法:①上级的文件是逐级行文的,实施办法既要把上级的政策规定原封不动地照搬,变成实施办法的组成部分,又要在“实施”上作文章,即在上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表述得更具体,也可对上级未规定到的或有空缺之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②上级文件与本级文件的主送机关是一致的或者上级的文件是直贯到底行文的,重在“实施”上做文章,就如何贯彻上级的文件提出具体的意见,上级文件中的政策规定一般不照搬,以缩短公文的篇幅。

  ③“办法”中的政策规定,全部由本级作出,既要具体实在,有很强的操作性,又要与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吻合,不得与上级的政策规定有矛盾。

  印发传达范围。

  办法(实施办法)不标注主送机关,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一般标注在正文之后。

  在正文之后要署名或加盖印章的,印发传达范围标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CNG/LNG供气站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我县燃气业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县共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家(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金捷燃气有限公司)、CNG加气站3处(南环路中石化、南二环金捷、朐阳路金捷)、在建CNG加气站3处(冶源金捷、华特路正源、北出口实华)、LNG加气站1处(南二环金捷)、液化气站13处。

  行业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液化气站安全间距不足。

  我县大部分液化气站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之初大部分位于较偏僻区域,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加气站周围建设逐渐增多,加之国家相关规范不断变化,致使大部分液化气站存在与周围建筑安全间距不足和站内设施间距不足问题。

  二是部分铝合金企业私建点式供气站。

  去年以来,随着国际油气供求形势的变化,部分铝合金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无任何设施、施工、建设、验收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CNG、LNG、LPG等供气站,这部分供气站脱离监管,对企业和周边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三是存在手续不全、无证经营现象。

  部分CNG/LNG加气站建设过程中,在土地履行完招拍挂等相关手续后,受土地指标限制,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

  蒋峪镇S227蒋峪大桥处有一处私自建设的石油液化气站,虽经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却一直未停止营业;蒋峪镇S227交省道S224路口北约1公里处路东侧,有一处LNG加气站建设工地,未办理燃气建设相关手续。

  四是雷奥新能源公司向周围企业直供煤气。

  自2010年12月份以来,雷奥新能源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建设煤气管道,向英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联科卡尔迪克公司等邻近企业直接供应煤气。

  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是生产焦化产品的企业,焦炉煤气是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

  由于在技术、人员、安全检测等方面缺乏专业性,在供气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站点隐患排查整治

  对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站点布局是否符合规划,站内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站点规划选址、工程审批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消防验收、安全评价等手续是否完整有效;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消防器材、避雷、静电接地等设施是否检验检测合格;各类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是否良好;液化石油气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流动充装、为非自有气瓶充装、为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送气服务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岗位操作规程是否规范,充装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客户台帐是否齐全。

  液化气站建设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站点设施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园、区)要积极协调拆迁站点周围违章建设,对原址改建困难的,协助寻址迁建;对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要搞好服务,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缔。

  (二)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理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

  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抵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自有钢瓶,将群众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变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所有。

  对超出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钢瓶,统一进行报废处理,严禁流入市场。

  严格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

  严禁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非自有气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升级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实现液化石油气充枪与钢瓶识别配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电子标签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三)规范加气站、供气站建设运行管理

  对全县LNG、CNG、LPG加气站、供气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规划、设计、建设、检验、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备;站内站外各种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类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在检验期内;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是否按期检验检测;是否有稳定的气源,是否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对符合规划的加气站供气站,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加强监督,将其纳入日常监管,确保各站点安全运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四)规范雷奥新能源公司直供气行为

  雷奥新能源公司对周围企业的直供行为,不符合法规和省住建厅关于“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立两个或以上经营企业;企业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叉,已经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得设立直接对用户直供的直供燃气企业”的规定。

  同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县燃气有限公司与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临政发〔2009〕51号)规定,雷奥新能源公司的副产品焦炉煤气由港华燃气公司经营,经营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及周边镇区。

  鉴于以上原因,雷奥新能源公司不能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不能直接供气。

  为保障安全运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综合考虑各有关企业的发展实际,按照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港华燃气公司、雷奥新能源公司、各用气企业,共同协商供气、用气价格,达成一致后,由港华燃气公司统一供气,达到市场有序、合法经营、安全运行的要求。

  通过本次整治活动,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从而全面消除隐患、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审批管理、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县燃气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储存运输等行为;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全面提高经营者、管理者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行业持续安全发展。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燃气行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日常安全管理。

  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自觉排查隐患,整改隐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县住建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工程审查、经营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燃气市场整顿工作,监督液化气站点实施标准化改造,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燃气企业。

  重点检查燃气工程审批、经营许可办理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企业管理和服务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站点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以及液化气站点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无充装许可进行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销售质量不合格气体等行为。

  重点检查站点工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办理情况,储罐、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情况,卸车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

  县公安局:负责燃气站点消防工程审查验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流动充装液化石油气、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局对液化石油气企业掺混二甲醚行为进行查处。

  重点检查加气站供气站各类设施防火间距情况,消防通道建设、消防设施检验及运行情况。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严查涉嫌瓶装液化石油气犯罪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县燃气运输车辆整治方案,加强燃气槽车运输、钢瓶配送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准运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负责依法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燃气运输车辆许可手续。

  县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对全县燃气市场整顿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25日前)。

  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安全用气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识别、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整顿工作。

  县新闻中心、广播影视中心要及时宣传、报道市场整顿工作。

  (二)执法检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26日至6月5日)。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燃气经营和使用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摸底,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限期整改到位。

  摸底检查情况同时向镇(街、园、区)通报。

  各镇(街、园、区)要配合做好检查摸底工作。

  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无充装许可的液化气站点,告知业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拆除燃气储罐、充装设备等经营设施。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经营设施的,从严查处。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31日)。

  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园、区)负责各自区域隐患整改工作,各执法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在此阶段,县住建局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且不具备安全升级改造空间条件的站点,依法责令其停止营业。

  对有条件改造的站点督促其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升级改造,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许可证,对拒不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

  推行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制,科学布设液化石油气换瓶点,构建布局合理、服务高效、方便快捷的供气网络。

  县市场监管局同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建立钢瓶检测和报废系统,推动钢瓶产权转移和废旧钢瓶报废。

  县公安局同步打击流动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取缔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窝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进行液化石油气槽车、钢瓶配送车辆准运许可检查,清理整顿无证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车辆。

  (四)执法巩固阶段(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巩固整治成果。

  (五)综合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相关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实行销号管理,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结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燃气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镇(街、园、区)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督促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及各镇(街、园、区)要分别成立专门班子,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度和有关报表要于每月23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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