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办法 时间:2017-02-15 阅读: 我要投稿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承担牵头组织实施的职责。

  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明确了司法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号)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有27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处,75%的地市司法局、6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书等。

  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各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各地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了一支由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者、一定比例的具有必要的教育背景、良好的专业素质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共同担当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较好地满足了当前工作需要,也为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做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在第二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人员组成,明晰职责承担:

  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

  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

  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

  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告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展,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接收管制、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

  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将回执在三日内送达决定机关;发现文书缺项的,要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补齐。

  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并填写接收登记有关法律文书。

  对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而社区矫正人员已经前来报到时,应先进行登记,同时与决定机关联系约送法律文书。

  办理完接收登记手续后,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

  司法所按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要求,对该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查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原裁判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还要增加抄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接收准备,并告知拟负责其对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

  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庭办理法律文书移交,核实罪犯身份、办理罪犯交接手续。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批准机关的通知后,做好接收准备并与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取得联系,约定罪犯交付日期,届时由看守所、监狱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罪犯和法律文书交接手续。

  社区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

  依照规定,组织宣告前,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人员按时到场;组织宣告时,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场所,悬挂司法所标识,环境布置要庄重严肃。

  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织宣告时,一是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社区矫正期限;三是宣告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该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四是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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