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知识问答【1】
1、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种罪犯。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
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并定期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过自新意识;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三是外出需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四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社区矫正人员如果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知识问答【2】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004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注: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规定,应为“司法行政机关”,以下同。)批准;(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可见,相对刑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管制犯一般义务的普通规定而言,该办法只是在其基础上规定的更具体、更详细:明确了第五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须报告司法所,并获得公安机关(现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增加了第六项兜底条款。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2004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现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严格遵守以上六项规定,同时没有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情形,社区矫正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