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1】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6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16辽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
辽宁省已连续11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1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最低标准由70元提高到85元。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6年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在此前几年的调整中,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均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平均为10%。
相关内容生育津贴政策可能在计生条例修改后调整
近日,我省公布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重点修改了有关落实全面二孩的相关条文。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将增加产假60天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天不变。
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奖励待遇。如果本条例通过,全面二孩的产假将扩至158天。
产假变动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人员生育津贴是否会发生变化?目前,以沈阳市为例,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单独二孩与一孩单胎顺产产假为158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上年度沈阳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社平工资。
如征求意见稿通过,产假扩大至全面二孩产假158天的话,生育津贴可能也将作出调整。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还将根据最终确定的产假天数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100个县以下机关职务职级并行
有研究表明,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迁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2015年,我省接到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文件推行。我省有100个县(市、区)的公务员将成为最先受益的群体。
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将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我省将继续推进县以下机关职务职级并行,计划在今年全面完成该项工作。
将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
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在初步统计完改革范围内人数的基础上,将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相关配套政策。
同时,今年我省还将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在去年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后,落实失业保险费减收政策。
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